许李与北京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民终10690号

判决日期: 2023-07-27
当事人:许李, 北京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李,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豫甲,上海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2层U205室。

负责人:钱滨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伟,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许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18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许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豫甲、被上诉人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伟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许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于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年终奖。虽然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只发给在职员工,但其并非自愿离职,系威逼离职。并且,其实际未签收该手册,仅在劳动合同中体现一个名称。因劳动合同记载的签收条款系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关于业务提成。一审已认定存在业务提成未发放的情况,对于计算基数,其认为应当适用2021年1月27日发文的20%比例,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业务提成比例,剥夺其取得报酬的权利,应认定为违法。(三)关于经济赔偿金。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威胁其离职,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辩称,不接受许李的上诉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其分公司不存在胁迫许李离职的行为,并未作出要求其离职的意思表示;其分公司依法向许李送达了《员工手册》,其上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规定适用于本案;关于提成,应以其分公司提交的2021年7月执行的规定核定奖金。

许李的一审诉讼请求:1.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33600元;2.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支付2021年业务提成28000元;3.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许李于2019年9月23日进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李的工作岗位类别为专业类工作,许李每月工资8400元,其中基本工资4352元,岗位责任工资3248元,值班费800元。许李离职时每月工资11550元,其中基本工资5619元,岗位责任工资5931元。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劳动纪律以公司《职级工资管理规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职员手册》《职员职务行为准则》《职员红黄线标准》《北京万物员工行为规范(BI手册)》《办公纪律违纪处理规定》《员工即时奖惩规定》《廉洁承诺书》和公司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为准。当日,许李签字确认其已阅读并了解公司《职员手册》在内的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全部规定。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员手册》薪酬部分规定,奖金属于业务分享,原则上只授予发放日在职的职员。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第5.5条规定,奖金属于业绩分享,只授予发放日在职的职员。奖金分配时应考虑岗位、业绩、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不设下限。

2019年9月19日,上海A有限公司向许李发出《聘任邀请函》,载明:许李每月工资税前总收入84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4352.00元(试用期薪资:4135.00元),岗位责任工资3248.00元(试用期薪资:2705.00元),值班费工资800.00元,全年按照12个月付薪。岗位责任工资可根据员工季度绩效结果有上下浮动。年度可分享12160.00元的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可有上下20%的比例浮动。奖金的具体核算和发放细则按照万科物业的奖金管理制度执行。

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2021年7月7日发布《关于发布万物梁行2021年生态业务拓展规则的通知》明确:1.定义。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外为(A端、B端、C端)客户的空间及资产提供的所有衍生服务,含万物云组织间市场协同产生的可带来公司增量收入的衍生服务业务。2.范围。其中,ToB端:高端礼宾服务(含礼宾培训、企业重大活动、前台服务、行政楼层等)、工程服务类业务(含办公室装修、小型整改、其他零星工程等)、ToB端其他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地毯清洗、电器清洗类、环境治理类、开荒保洁、搬迁服务、绿植租摆、泛行政服务、餐饮服务、班车服务)。5.业务提成方案,5.2计提方法。其中,平台转包类业务(ToB端业务除高端礼宾服务)业务提成金额(C)=业务提成基数(B)X计提系数(K),(1)业务提成基数(B):本年度财务口径的实际收入(季度核算)(2)计提系数(K):K=2%。

2021年11月2日,许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填写离职手续表,载明“本人确认:……本人对在职期间公司提供的薪酬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无异议……”。2022年6月6日,许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支付:1.2021年年终奖33600元;2.2021年业务提成280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该会于2022年11月8日裁决对许李的仲裁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许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中,双方确认许李从事的业务属于平台转包业务。许李表示其主张的2021年业务提成涉及空调维修服务合同、绿植采买、灯具维修、地毯清洗、装修搬迁五笔业务,提成总金额是178780元,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表示许李主张的上述五笔业务中,地毯清洗、装修搬迁两笔业务不是许李经办业务,灯具维修、空调维修服务合同、绿植采买三笔业务系许李经办业务,灯具维修合同签订日期是2021年7月27日,入账单是2021年9月7日、空调维修服务合同签订日期是2021年7月27日、绿植没有合同,入账单是2021年9月7日,提成只有在业务款到账后方可结算,三笔业务提成分别为:灯具维修61296.81元/1.06X2%=1156.54元、空调维修服务合同54342.31元/1.06X2%=1025.33元、绿植采买44685元/1.06X2%=843.11元,故许李提成总金额是3024.98元。许李对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计算公式及计算金额没有异议,确认灯具维修合同、空调维修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日期是2021年7月27日,但对提成系数及绿植采购日期有异议,表示三笔业务提成系数是20%,不是2%,绿植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6月份。

一审中,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表示其母公司北京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万物梁行(投资)云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万物梁行(投资)云龙有限公司是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是深圳市B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B有限公司是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万科物业旗下关联公司都适用《职员手册》,许李对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陈述的公司组织架构没有异议,但对母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适用于子公司不予认可,表示各公司是独立法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许李主张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口头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派人谈话言语威胁其自行离职。为此,许李提供了2021年11月2日其与内控经理、运营经理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对该份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表示该谈话内容中仅反映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要求许李配合调查舞弊案件,而不能达到胁迫其离职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采纳上述质证意见。许李关于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胁迫其离职主张,不予采纳。因双方劳动合同系许李因其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而解除,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故该请求于法无据。许李要求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奖金有别于固定的劳动报酬,具有激励性质,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围。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对象、考核方式和计发依据。一审中,许李表示其依据《聘任邀请函》主张2021年年终奖33600元。然,该函载明年终奖是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可有上下20%的比例浮动的,且奖金的具体核算和发放细则按照万科物业的奖金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的《职员手册》明确规定,奖金属于业绩分享,原则上只授予给在职的职员。许李入职时亦签字确认其已阅读并了解公司《职员手册》在内的规章制度。许李于2021年11月2日已离职,且系其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许李不符合发放2021年年终奖发放条件。许李要求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33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业务提成。许李主张灯具维修、空调维修服务合同、绿植采购三笔业务提成,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表示提成分别为61296.81元/1.06X2%=1156.54元、54342.31元/1.06X2%=1025.33元、44685元/1.06X2%=843.11元,提成总金额是3024.98元。许李对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计算公式及计算金额没有异议,但对提成系数有异议,主张提成系数是20%,不是2%。一审法院认为,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虽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过万物梁行上海[2021]012号《关于发布万物梁行上海区域生态业务激励制度的通知》,激励制度规定租赁装修业务提成为单次交易佣金或利润的20%,然,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又于2021年7月7日发布了万物梁行上海[2021]016号《关于发布万物梁行2021年生态业务拓展规则的通知》,规定平台转包类业务提成:业务提成金额(C)=业务提成基数(B)X计提系数(K),(1)业务提成基数(B):本年度财务口径的实际收入(季度核算),(2)计提系数(K):K=2%。该提成规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许李主张绿植采买合同于2021年6月1日前签订,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基于许李主张的灯具维修合同、空调维修服务合同、绿植采买三笔均发生于2021年7月1日之后,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按万物梁行上海[2021]016号《关于发布万物梁行2021年生态业务拓展规则的通知》的规定,按计提系数2%计算该三笔业务提成,并无不妥,且许李提供公司万物云系统录屏亦证实万物梁行上海[2021]016号《关于发布万物梁行2021年生态业务拓展规则的通知》已予公示,且公司亦按此规定计算其提成并以邮件方式予以告知。许李按提成系数为20%主张该三笔业务,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确认许李主张的灯具维修、空调维修服务合同、绿植采购三笔业务提成为3024.98元。许李另主张的地毯清洗、装修搬迁业务提成,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表示地毯清洗、装修搬迁不是许李经办业务,许李不享有业务提成。因许李未提供地毯清洗、装修搬迁两笔业务系其经办业务的证据,故许李主张该两笔业务提成,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应支付许李2021年业务提成3024.9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判决:一、北京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李提成3024.98元;二、驳回许李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许李于一审中提供的录音对话中未载有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胁迫其自行离职的言语;(二)一审中,针对“地毯清洗与装修搬迁这两笔业务是否有证据证明系许李承办”的法庭询问,许李表示“没有”。上述事实,由一审在卷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2023年4月11日庭审录音予以佐证。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离职原因;(二)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三)业绩提成的计提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一,虽然双方曾就舞弊争议的调查事项进行沟通,但是在案证据难以证明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曾胁迫许李自行离职或以明示、暗示的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根据许李的离职手续表,其将离职原因自行手写为“个人”原因,许李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填写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因许李个人原因而单方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许李主张其系被迫离职而要求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年终奖及其发放条件;关联公司向许李发出的《聘任邀请函》虽载其可享有绩效奖金,但亦载具体核算和发放细则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依上,应以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规章制度认定年终奖发放条件。许李虽主张劳动合同中关于签收《职员手册》等规章制度的内容系格式条款,其实际未收到相关规章制度。然上述条款并未减轻或免除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的法定义务,性质上不属格式条款,许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实际收到相关规章制度,可在签字确认时及时提出异议。在许李未提供证据推翻其签字效力的情况下,本院可予推定相关规章制度已向其送达,可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依上,依照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系“业绩分享”的定性以及“发放日在职”的条件,一审法院未支持许李关于年终奖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争议焦点三,经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业绩提成及其计提标准,《聘任邀请函》亦未载有业绩提成,故该款项不属双方明确约定的工资组成部分。万物商企上海分公司依法更新并公示关于业绩提成的计提标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其经营管理自主权行使范畴。依上,一审法院依照新规而非旧约,根据案涉项目的实际签约情况,核定的业绩提成并不不当,本院亦予认同。

关于本案的其他争执,一审法院已详尽阐述,本院均予认同,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许李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许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叶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熊洋

书记员朱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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