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同创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玲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1民初32977号

判决日期: 2023-10-31
当事人:东莞同创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玲玲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东莞同创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111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维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富,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阔,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陈玲玲,女,199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城,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东莞同创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玲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富、杨阔,被告陈玲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基本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8月25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原告主张被告入职一个月内,原告向被告发出《员工录用及试用期转正通知书》,该通知详细写明了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福利)待遇以及转正要求等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必要权益,是可以充当劳动合同的替代文件。原告对其主张提交了《员工录用及试用期转正通知书》《转正申请表》予以证明。

被告质证如下:对《员工录用及试用期转正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通知书是原告单方制作,原告未提交送达记录,事实上被告也未收到过该通知书;对《转正申请表》真实性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该表是被告在2023年5月16日与原告补签的。

法院认定及理由:本院认定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由是: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职期间有收到《员工录用及试用期转正通知书》,《转正申请表》缺少劳动期限、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必备要素。

三、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工资数额:3812元、4500元、4500元、3720.41元、1121.24元、4022.49元、4154.57元、4154.57元、2037元。

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拒签劳动合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2年9月25日至2023年5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8972.68元≈3812元÷30天×6天+4500元+4500元+3720.41元+1121.24元+4022.49元+4154.57元+4154.57元+2037元。因为仲裁裁决的二倍工资差额28845.28元低于本院计算的金额,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起诉,故本院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8845.28元。

五、仲裁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5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7500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2023年4月工资4154.57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2023年5月工资2383.34元。

六、仲裁结果:1.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2.原告向被告支付2023年4月工资4154.57元、2023年5月工资2037元、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8845.28元。

七、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845.28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法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东莞同创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陈玲玲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二、原告东莞同创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陈玲玲支付2023年4月工资4154.57元、5月工资2037元;

三、原告东莞同创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陈玲玲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8845.28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同创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东莞同创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勇洲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卢雅婷

书记员卢敏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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