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蒋英与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8553号
当事人:朱蒋英, 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浙江省
原告:朱蒋英,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秀伟,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Y5754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986号。
法定代表人:钟金辉。
诉讼记录
原告朱蒋英与被告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蒋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秀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朱蒋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2年2月15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包装管理。自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告自2022年7月起拖欠原告工资。因经营不善,被告已于2023年初停止经营。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恒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2023年1月17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钟金辉出具《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清单》一份,载明:万爱辉未付工资56366元,张秋华未付工资26500元,朱将英未付工资33000元,彭秀芬未付工资30000元,以上工人工资以核对属实。同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以本案事由曾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2月24日做出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3)1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朱蒋英提供的《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清单》、浙杭萧山劳人仲不(2023)13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恒历公司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告以出具《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清单》的方式确认欠付原告工资33000元,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蒋英工资33000元。
如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恒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谢金金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方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