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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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子夜呐喊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
关键词:劳动监察, 春雨, 维权, 纠纷, 程序, 不公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工人仲裁/起诉, 拖欠工资
- 刘全为追讨47200元欠薪,耗时二十个月,多次往返遵化与曹妃甸,维权成本不断增加,生活和家庭也陷入困境。
- 文章认为,欠薪方杜春雨曾签字确认欠款,但劳动监察部门未充分核验其后提交的材料,也未组织双方当面对质,最终撤销了案件。
- 文中指出,欠薪纠纷中的程序对农民工负担很重,跑腿、等待、举证、仲裁和诉讼都会消耗时间和收入,而欠薪方更有能力拖延。
- 文章提到,该欠薪事件涉及国企搬迁项目中的消防工程,不应只被看作普通民间纠纷,总包方、监管部门和工资保障机制本应承担相应责任。
- 刘全在爆炸前驱散现场无关人员,爆炸中自己受伤最重;文章认为,他的极端行为源于长期讨薪无果,而欠款至今仍未支付。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唐山农民工刘全爆炸案的一纸判决,以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当事人六年有期徒刑,用冰冷的法条完成了对一场极端事件的定性。但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历史会宣告:刘全无罪。
这位耗尽二十个月光阴、十四次百余公里往返奔波的普通农民工,从相信政府和法律的公正,直至被恶意欠薪、行政渎职、司法不公层层逼入绝境。从法院认定的此案有“前因”,到他爆炸现场驱散无关人员的善良,再到爆炸受伤最严重的是他自己,说明了他此举事出有因,没有主观恶意,造成的损失有限,从实质正义来说,他的极端举动是普通人穷尽所有生路后的悲壮控诉,应判定无罪。真正有罪的,是恶意欺诈欠薪的包工头杜春雨,是推诿塞责、漠视人民疾苦的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丁国奇,是草率撤案的“领导”。
被舆论忽视的一点是,这个事件欠薪的主体是杜春雨,但杜承包的项目是国企唐银公司的退城搬迁项目中的一个消防工程,这个事件的背景是近年来农民工欠薪愈演愈烈,而国企项目和政府项目是其中的重灾区。也就是说,这个事情不能简单地看作是民间纠纷,拖欠工程款的总包方——当地政府和企业本来就要承担起解决问题的责任。
如何解决问题呢?设置机构,规定流程,成了常规操作。改开的过程也是各种政府机构逐渐庞大的过程,农民工最早拿不到工资,会直接去找党政领导解决问题,随着案件的增多,政府专门设置了劳动监察大队这一部门,但这一部门的设立除了增加了一些公职人员之外,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贡献乏善可陈。
按照马列主义国家观,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机关设置是为了“维持秩序”而不是维护正义。现行这套维权程序的设计,默认了一个前提:纠纷双方是势均力敌的平等主体,都有能力举证、都耗得起时间、都懂规则。但放在农民工欠薪场景里,这个前提从一开始就不成立。在强弱事实不对等的劳资关系里,程序往往会变成弱势劳动者跨不过的隐形壁垒,甚至反过来成为强势方规避责任的工具。
首先,程序本身有利于强势者。立案要跑5次、调解要等通知、撤案连解释都不用给,已经耗费了18个月,撤案之后如果继续,仲裁要跑注册地、起诉要交诉讼费、又要耗几个月的周期。刘全从遵化到曹妃甸单程140公里,跑了五次之后才等到了丁国奇把杜春雨叫来调解,跑一趟要搭上路费、耽误打工挣钱,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对靠日薪吃饭的农民工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惩罚。而杜春雨可以找律师代劳、可以拖时间,他耗得起,刘全耗不起。甚至刘全要证明自己是工人,而不是分包方,都需要自己来举证,但凡是涉及到一点工程款,都不能认定是劳资纠纷,这种举证和调查,老板杜春雨,劳动监察部门难道没有一点责任吗?
其次,程序本应是双向约束:既管劳动者有没有闹事,也管用工方有没有违法,还要管执法者有没有秉公办事。但在该案中,撤案可以“领导拍板”,不用公开、不用对质:杜春雨交一张假证明,领导一句话就能撤案,既不用给刘全看证据,也不用组织双方核对,甚至连一份正式的撤案文书都没有。本该用来约束欠薪者的监察权力,转头就成了帮欠薪者了断纠纷的“便捷通道”,而作为受害者的刘全,连质疑的入口都没有——一句“不服去法院起诉”,就把人推去了成本更高的另一条路。
最后,程序本身不是没有矫正强弱对比的设计:比如法律规定,欠薪达到一定数额可以移送公安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比如农民工工资有专用账户、有先行垫付机制,比如劳动监察有义务主动调查取证而不是全靠劳动者自己举证。如果以上规定严格执行的话,中国本不应该有农民工欠薪的问题。
但这些兜底条款,在基层执行中全部落空了:
①杜春雨明明签字承认欠薪47200元,符合欠薪入罪的数额标准,劳动监察不仅没移送公安,反而凭假证明撤案;
②公司注销、老板赖账,本该有总包单位、监管部门的垫付责任兜底,但此案中看不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先行垫付,最后却全推给劳动者自己去法院起诉;
③劳动监察部门在此案中没有见到主动调查取证,反而让刘全耗尽所有积蓄来回反复跑。
即使程序如此繁琐和不公,刘全也耐心地甚至有些委屈地一步步走完了从行政途径讨要工资的道路。就连他母亲都觉得他“太执拗”。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丁国奇的推诿塞责、消极履职,成为压垮刘全的最后一根稻草。劳动监察部门本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第一道防线,是解决欠薪纠纷的法定职能机构,但其工作人员却背离岗位职责,漠视群众疾苦。面对证据确凿的欠薪纠纷,丁国奇未对杜春雨提交的虚假材料进行实质核验,未组织双方当面对质,未给予刘全质证申辩的权利,仅凭欠薪方的单方虚假说辞,便草率撤销已经调解确认的欠薪案件。
这一撤案决定是压垮刘全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劳动监察撤案,意味着之前一年多的努力全部白费,如果走到打官司,又将支付只多不少的成本。自此,他陷入了绝境。
长期维权无果,耗尽了他所有的积蓄与精力,频繁的跨城奔波让他无暇谋生。屋漏偏逢连夜雨,维权期间家中房屋坍塌、母亲重病卧床,急需钱款救治,生存危机与精神崩溃双重袭来。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工,勤勤恳恳劳作、循规蹈矩维权,最终换来的不是公道与工资,而是家破困顿、负债累累、投诉无门的绝境。当法律不再庇护守法者,当职能部门不再践行本职使命,当所有合法路径全部堵死,普通人的崩溃,是必然的结局。
最能佐证刘全无罪的,是他极端举动中表现出的善良。2025年4月8日,走投无路的刘全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前往劳动监察大队,试图以极端方式倒逼职能部门正视冤案、追查欠薪真相。即便身陷绝境、满心悲愤,他依旧保留着普通人的良知与底线。
在引爆装置之前,他特意大声呼喊,驱散现场无辜的看热闹的工人,而且他自始至终都没有把炸药扔给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丁国奇,而是在自己身上引爆,导致他自己在爆炸中受伤最重(轻伤一级),两位公职人员是轻伤二级,三人的轻伤的具体位置现在还不清楚,但从他个人爆炸后还能清醒地说话这个细节来看,受伤程度应该都不大。这一关键细节有力地证明,他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目标从来不是报复社会,而是对抗渎职失责的不公现状,是为自己被侵占的血汗钱、被践踏的合法权益讨要一个说法。
唐山政法委事后还在了解刘全是不是有赌博的习惯,这些官员可能从来不相信有人真会为了一个公道舍生取义,一定要把他包装成坏人才能使得有罪判决更有底气。
时至今日,引发悲剧的欠款依旧分文未付,渎职人员未被追责,欺诈者安然无恙,唯有维权求生的刘全身陷囹圄、背负刑罚与巨额赔偿、落得家破业败的结局。这样的结果,难言公平,难服人心。
维权路上的不公正,劳动监察大队庇护老板而欺压工人的现实,老板杜春雨可以请领导撤案,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居然没有执行,事后重伤的刘全被送往曹妃甸区医院而受伤更轻的两位公务员送往了条件更好的唐山工人医院,这些事实比任何理论,对刘全们都更具有教育意义。
刘全写道:“当一个正常工作谋生的人因拿不到工资而犯罪的时候,犯罪并不可耻,可耻的是这个让人活不下去的社会”、“既然因为反抗站了起来,就别再跪下去,让人看不起。穷得连骨气都不要了那真不如死了的好!” 、“剑指王权惠泽众生”,刘全的这几句话足以载入史册,它标志着农民工在面对不公时,从最初消极的忍气吞声、认命、下跪、期盼青天到来,发展出了积极的反抗和斗争精神。
正是这种反抗和斗争精神,而不是纸面上的法律,是一切社会进步的真正基础。
历史会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