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富利凯单方面解雇临时工 再以未满合同期为由扣除工人工资

发布日期: 2024-06-04
来源网站:clb.org.hk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解雇, 临时工, 工人工资, 扣除, 合同期,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 东莞, 公司, 工会, 管理方
涉及行业:制造业, 纺织/服饰/家具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作时间, 失业, 压迫行为,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劳动合同, 工资报酬

  • 东莞富利凯单方面解雇一名工作6天的临时工,并以未满合同期为由扣除其工资,最终经协商工人获得527元工资。
  • 该公司要求临时工一天工作13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 富利凯公司以“夫妻不能在同一车间工作”为由解雇工人,但未明确是否有事先告知及工人同意。
  • 工人因投诉被公司指控“侵犯名誉”,并被要求删除视频,否则面临法律诉讼威胁。
  • 中国劳工通讯建议富利凯东莞公司及其母公司调查并纠正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图片来源: V.Lawrence / Shutterstock.com(非文中所指工厂)

- 一名在东莞富利凯工作6天的工人在网上投诉,他突然被辞退兼被扣800元工资,6天工作最后只能拿到手100元。经与公司协商,他最终被扣除400元,获得工资527元。

- 富利凯公司曾在网上回复工人,指控他“侵犯我司名誉”,要求“立即删除视频”,否则“保留走法律途径的权利”。但CLB整理资料发现,富利凯工人的投诉反映富利凯公司或存在多项侵权行为,包括:聘请临时工却要求他们一天工作13小时,涉嫌违反临时工用工标准;对临时工以“合同未到期”为理由扣工资,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管理方单方面制定的解雇理由或未通过员工知情同意,解雇决定是否通过工会也成疑。

- 富利凯工人投诉贴下面也有不少其他工友的附和。CLB建议富利凯东莞公司及其母公司展开调查,纠正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

2024年5月2日,一名来自富利凯医疗用品(东莞)有限公司的工人在抖音以网名“遗憾的过客”发帖表示,他在富利凯公司工作了六天就被辞退,管理方还扣除了他八百多元,导致他最后只得到一百多元工资。工人在网上的投诉引来很多回响,短短几天就有上千个留言,更甚,“富利凯公司”官方抖音号也在帖文下方严肃澄清,要求工人删除视频。

富利凯公司的回复不仅公开工人全名,还指控工人侵犯公司名誉,以控告工人为威胁,要求他删除视频:

XXX(注:工人本名)你的工资共计527元已同你本人签字确认,于2024年5月2日已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给你,你发布的这条不实视频已侵犯我司名誉,请你立即删除该视频,否则我司保留走法律途径的权利。

据东莞日报社官方网站,富利凯医疗用品(东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位于东莞市横沥镇西城一区,生产制造麻醉喉镜及呼吸类医用高分子材料等,“产品销往全世界105个国家”。2024年4月,东莞日报报导,富利凯(东莞)将继续在横沥“增资扩产四期项目”。

针对工人五月的投诉,中国劳工通讯尝试还原工人被解雇、被扣薪、甚至被公司威胁的来龙去脉。

图:公司要求工人删帖

因“夫妻不能在同一车间工作”,工人被解雇、扣工资

根据该工人在网上的发帖留言,他是由富利凯公司直接招聘进厂的临时工,在组装部门工作了六天。不过,之后管理方表示“夫妻不能在一个车间工作”,因而将他辞退。管理方还提出,该工人的工作未满足合同期,因此工人要被扣除800元,如此工人到手只有100多元工资。

工人对此很不满,表示他“是被辞退的”而非自己离职,因此并非刻意不完成合同期,他不认同自己应被公司罚款。

结合富利凯及工人的回复,双方经过协商后,管理方减少了工人的罚款,但却将其包装成“双方各承担一半”(工厂其实并无承担任何,只有工人蒙受损失)。工人原来的工资应为927元,被扣除400元工资后,最终六天工作共获得527元工资。

值得留意的是,工人在帖文中提到自己在进厂的六天里“除了吃饭,还要干活13个小时”。

图:工人发布的帖子

富利凯公司解雇决定涉违多条劳动合同法规定

根据工人五月份的投诉,富利凯公司解雇临时工并扣除工资的事件,涉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多条规定。

首先是富利凯公司解雇工人的决定。在理由上,富利凯单方面提出“夫妻不能在同一车间工作”,但工人入职时是否知悉这一条?工人是否明确签字同意?如果没有的话,则富利凯公司并不一定单凭这条规定就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亦对解雇工人有清晰规定。其中提到当工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夫妻在同一车间工作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值得商榷。

其次,富利凯在解雇时扣除工人工资的做法亦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授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权。因为“合同未到期”理论上不可作为扣除工人工资的理由。

在此次事件中,工人提到自己每天工作13小时,如果属实,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即便企业要求加班,第四十一条也列明,“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也就是说,每日工时不得超过11小时。

因此,该公司解雇工人和惩罚工人的条件不但不成立,它还应该纠正工人超时工作的情况。另外,企业也应该调整自己雇用工人的条款,避免更多工人在入职不久就陷入被解雇和罚款的困境。

最后,富利凯公司解雇工人和扣除工资的决定是否有通知工会并得到工会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假如管理方此一决定没有通过工会,不仅违法,亦没有尊重工人的结社和集体谈判权。

根据CLB对事件的了解与分析,富利凯东莞公司及其母公司需展开调查,纠正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