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在雇主家突发心梗,家属要求家政公司担责,公司回应:我们只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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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月嫂, 家政服务, 女士, 家政公司, 公司, 心梗, 雇主家
涉及行业: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物业服务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就业, 劳动合同, 工人仲裁/起诉, 私人职业介绍所/劳务中介
- 潘女士在雇主家工作时突发心梗住院,家属认为家政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工资由公司分配且每单需缴纳押金。
- 家政公司表示与月嫂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合同,不是用人单位,不负责具体用工管理,也未按月发放工资或要求打卡上班。
- 公司为月嫂购买了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但保险公司认定潘女士属于自身疾病,未予理赔。
- 律师指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需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劳动管理和固定报酬等,若仅为中介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 如家政公司与月嫂无劳动关系,月嫂与雇主为劳务关系,发生损害时需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无法协商可通过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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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嫂潘女士在雇主家工作时突发心梗,家属要求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回应仅承担中介责任。
2.潘女士家属表示,妻子的工作工资由公司支配,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3.然而,家政公司主管欧阳先生表示,公司与月嫂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合同,具体用人合同上有甲乙丙三方,公司不是用人单位。
4.家政公司曾为包括潘女士在内的每个月嫂购买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但保险公司表示潘女士的心梗属于自身疾病,不予赔付。
5.律师张利表示,家政公司与月嫂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需参考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进行劳动管理、是否按月支付固定报酬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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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4岁的潘女士是一名月嫂。几天前,潘女士在雇主家干活时突发心梗住进了医院。家属表示,潘女士出事后,家政公司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态度令他们气愤又心寒。那么,发生这样的事,究竟谁该担责呢?
“这个孕妈咪家政公司真的太不负责任了,他们连人道主义都没有,都没有到医院里看望一下,而且昨天我到公司来,连电话都不接我的,我感到非常气愤。”潘女士丈夫向先生表示。
向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妻子是一名月嫂,今年5月28日,妻子接到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派单,去往雇主家干活。6月11日,妻子在雇主家干活时突然昏迷,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急性心梗。
“送到医院就做了心梗血管搭桥手术,在医院住了四五天院,花费两万多块钱。我老婆是在雇主家带小孩工作的时候突发疾病,孕妈咪家政服务公司不承担这个责任。”向先生说。
向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妻子的病历记录和疾病证明书,上面显示,潘女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前壁)、心功能killipⅠ级,植入冠脉支架。
潘女士的疾病证明书
向先生表示:“我认为公司多多少少是有连带责任的,因为我老婆的工资都是由公司支配的,每个单都要押押金,可是他们就是一贯地推卸责任,说跟他们公司没有关系,说我老婆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员工,说我老婆在上户之前就有过心梗的发病史,他们只是一个中介,只是给她们派单。他们公司每个单好像要抽成40%。”
记者随后来到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进一步了解情况。
“我们跟月嫂包括跟客户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合同,至于说责任,最终由法律来裁决。我们在中间起到桥梁的作用、中介的作用,我们先服务后付款,我们是代收代付,合同里明确约定了我们不是用人单位,具体用人合同上都有甲乙丙,甲方是雇主,乙方是雇员,我们就是信息提供方。”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主管欧阳先生表示。
三方签订的“母婴服务合同”显示,甲方为雇主,乙方为潘女士,家政公司为丙方。合同中注明:丙方为家政服务信息提供方,通过公司平台为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及保障,并按照约定代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家政服务,并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佣金。
欧阳先生:我们收取的是服务费,每个单收取一定的信息费服务费,这也是合理合法的。
记者:有没有发月工资给她呢?
欧阳先生:没有。
记者:她需不需要来打卡上班?
欧阳先生:不需要。
记者:需不需要接受你们的培训、辅导、会议等?
欧阳先生:都不需要。
这名负责人表示,家政公司此前检查过潘女士提交的个人体检资料,未见异常,6月11日潘女士在雇主家突发心梗进了医院,公司才知道潘女士曾于发病前20天因感觉心脏疼痛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过,且此次上户时潘女士携带了速效救心丸。潘女士家属证实,上户前,潘女士的确自行就医,但当天心电图检查结果提示正常。另据家政公司负责人透露,公司为包括潘女士在内的每个月嫂购买了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在潘女士心梗病发后,他们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希望保险公司能进行理赔。
家政公司为潘女士购买的保险
记者:给月嫂买了保险是吧?
欧阳先生:是的。
记者:买了一个家政服务责任险,月嫂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可以理赔吗?
欧阳先生:咨询了法务,上午保险公司给我的回复是自身疾病,不予赔付。
记者:如果是受到意外伤害是可以理赔的,自身疾病是不赔付?
欧阳先生:对。
家政公司表示,如果向先生坚持认为公司应承担责任,可走法律途径维权。
欧阳先生说:“第一,不是公司的员工,不是天天在这里上班,也不需要我们培训指导。保险是我们公司给她投的保,保险公司也很明确了。我们签订了合同,我们不想私下解决,我们相信法律,由法院来判决,如果需要我们来承担的,我们一定会承担。”
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表示:家政公司与月嫂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主要参考以下几方面,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家政公司是否对月嫂进行全面的劳动管理,包括考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等,是否按月给月嫂支付相对固定的报酬,如果符合上述情况,那么家政公司可能与月嫂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家政公司仅仅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固定金额或者固定比例的服务费,不参与月嫂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则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如果月嫂与家政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直接受雇于雇主,由雇主安排月嫂的具体工作并支付劳务报酬,则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有过错,则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若三方无法确定法律关系及责任比例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可做好证据收集,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后确定法律关系及责任比例。
来源:政法频道